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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6 浏览次数:10

新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3月1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NXH-2025-0202

2、项目名称:新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60000 元。最高限价:360000 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1 新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360000 360000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本项目为新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租赁服务项目,主要内容为:租赁一套医用制氧机系统设备供医院使用。(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5.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3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级相关行业标准。

5.4服务期:2年。

5.5服务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5.6采购标包划分:本次采购共1个标包。

6、合同履行期:同服务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

(2)根据洛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经销商)时,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具有所提供租赁设备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企业(制造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

(4)根据《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洛财政【2021】11号)文件,供应商须提供“洛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响应文件中须附《洛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6)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

注: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所涉及的证件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其响应被拒绝。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时间:2025年3月1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注:邮箱发送(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高工

电话:18515894839

邮箱:zbcg16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