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期)设施设备更新升级项目收运车辆一期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期)设施设备更新升级项目收运车辆一期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长春城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超长期国债及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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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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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目名称:长春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期)设施设备更新升级项目收运车辆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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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目编号:JLZSZB2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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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标范围:购置8吨生活垃圾收运车4辆;4.5吨生活垃圾收运车15辆;4.5吨生活垃圾压缩车2辆(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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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投标人负责将设备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设备在途的一切风险及包装、运输、保险、卸货、税费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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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交货期:中标之日起30日内至少完成一半及以上设备的供货并保证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剩余设备在中标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并保证经招标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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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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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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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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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同一品牌的车辆仅接受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一方参与投标,若生产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报名时,仅接受生产制造商投标;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车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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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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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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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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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本次招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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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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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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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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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13时00分至16时00分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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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方式: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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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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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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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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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授权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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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招标文件每本售价10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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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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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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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时00分。
28.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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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壹拾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注:报名前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参加项目名称)获取投标登记表
联系人:贾 工
手 机:18618387645
邮 箱:bjgxj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