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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兴淮河工程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及相关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7 浏览次数:40

 

1.招标条件

淮安市兴淮河工程项目已经淮安市发改委(淮发改投资复〔2024〕18号)文批复工程所需资金为财政资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本次招标的招标人为淮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及相关技术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淮安市淮安区

2.2项目总体建设内容: 

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道工程、堤防加固及岸坡防护工程、建筑物工程、渠北排灌体系影响工程等。

具体包括:

1、河道工程:开挖河道总长 9.91km,设计流量136-266m3/s;

2、防护工程:河道两侧岸坡防护 17.25km(两岸合计);

3、堤防工程:河道两岸复堤加固 9969m(两岸合计);

4、建筑物工程:新建交叉建筑物共 13 座,其中水闸工程 5 座,设计流量136-9.09m3/s,灌溉地涵工程3座,设计流量7.10-3.26m3/s,桥梁工程 5 座;

5、渠北排灌体系影响工程:赔建灌溉泵站 2 座、灌溉渠道 4.57km、排水沟 6.96km,疏浚河道 1.0km,赔建灌排水建筑物共计 81 座等。

工程批复总工期33个月。

2.3本合同项目招标范围:组织编制上报淮安市兴淮河工程全线用地组卷报批材料,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工程用地批复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转批及完成上述内容所有的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完成用地组卷报批有关手续办理。

完成工程建设用地材料组卷上报,并取得用地的批复文件

1.完成永久占地、临时用地、林地、安置用地等的勘测定界工作。

2.完成用地范围内现状调查、权属确认、争议协调,协助签订各项补偿协议。

3.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并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等。

4.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新证,提供勘界权属信息。

5完成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并通过审查。配合办理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手续,配合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规划空间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

6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储量分割报告或互不影响报告)的审查和批准

7.完成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论证。

8复核工程范围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关系,涉及占用且不可避让的,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取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9.完成国家和省级以上公益林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配合落实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

)完成土地征收相关手续办理。

1.征地的现场宣传、调查等具体工作;用地组卷报批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图件的准备、制作和组织工作;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和复核工作。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落实。

4.了解掌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劳动力的生产安置和安置补助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配合完成征地社会定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

6.向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配合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做好征用土地的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和验收。

)其他与本工程用地组卷报批有关的内容。

2.4本合同项目服务期限: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其中:合同签订后45天完成所有报批材料组卷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并获得用地批复文件整个服务期至取得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关于本工程用地批复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转批,完成供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证书为止。(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服务期限:365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以下两个资质a.测绘甲级资质b.土地规划甲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链接诚信库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内(2019年4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工程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服务项目(附合同及对应项目用地批文,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反映相关数据内容的,则需提供相应业主证明材料)。链接诚信库

3)财务要求:/

4)信用等级要求:/。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5年内(20194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工程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服务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及对应项目用地批文,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反映相关数据内容的,则需提供相应业主证明材料)。【相关材料链接诚信库】。

6)其他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增加的资格评审标准:/

7)其他要求:①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后及评标期间查询,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未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查询发现存在该情形的,将相应网页截图(包括列入原因、列入日期、查询日期等信息)并提交评委签字确认,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②本次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若发现拟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各方)、拟任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前 3 年内存在行贿犯罪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报请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罚【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的承诺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其他资料”,承诺时间必须为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

③本次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若发现拟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各方)、拟任项目负责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报请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罚【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的承诺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其他资料”,承诺时间必须为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

④委托代理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提供委托代理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招标公告发布前近3个自然月中任意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超过法定缴纳养老保险年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及退休证书,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料链接诚信库,委托代理人相关资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其他资料”】。

3.2本次招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人不同时具备上述a、b资质条件,也可组建联合体并由具备测绘甲级资质的单位作为牵头人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要求见7.2“资格评审标准”。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准备

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从2024年426日至2024年520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方

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未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注:拟投标单位须办理淮安市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诚信库、CA 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投标(诚信库申报具体办法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导航→操作手册→《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水利工程操作指南》,下载相关文件,准备相关资料。(CA 证书办理点:淮安市深圳路16 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咨询人:孙女士,电话:4000511606。投标单位CA证书激活地点:淮安市深圳路 16 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联系人及技术支持:陈先生,电话:0517-80996058)。

4.2购买招标文件

1)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内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电子化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 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520930。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2递交方式及开标模式

5.2.1电子投标文件自行在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开标模式: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淮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5.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5.2.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7.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资质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

3.业绩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

4.财务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3)项规定

5.信用等级

符合招标公告第3.1(4)项规定

6.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招标公告第3.1(5)项规定

7.其他人员

符合招标公告第3.1(6)项规定

8.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7)项规定

9.